僅此一天
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指控行為人構成虛開犯罪的
來源:嘉融 時間:2024-08-21 10:43:06瀏覽次數(shù):1185次
按照兩高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法文章對本罪行為犯的修正觀點,在本罪的司法實踐活動中,偵查機關調查取證以及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證明責任變化不大,但是有了一定的規(guī)范框架,附加了一項推定義務。
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指控行為人構成虛開犯罪的,要舉證證明行為人有虛開行為、有抵扣稅款事實且行為人的不法行為內涵了非法占有國家財產(chǎn)的目的。由于“非法占有國家財產(chǎn)的目的”并非一項單獨的構成要素,因此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無需就行為人的目的做單獨舉證,僅需通過行為人的不法行為推定即可。但即便是推定,公訴機關也要完成這項指控工作。如果基于案件已有證據(jù)和事實無法推定出行為人有非法占有國家財產(chǎn)之目的,則其指控犯罪的舉證責任履行就存在重大缺陷,罪與非罪的審判結果應當?shù)瓜蛴欣诒桓嫒艘环健?/p>
筆者擔心的是,由于最高法的態(tài)度不夠明確,既對行為犯持否定態(tài)度,又對目的犯和結果犯持否定態(tài)度,但卻沒有明確肯定非法定目的犯或抽象危險犯。這將導致未來本罪的司法實踐大概率會出現(xiàn)這種狀態(tài):
(1)一大批司法機關和裁判案例仍然會以行為犯為基準定罪。
(2)少部分司法機關和裁判案例會以抽象危險犯為基準定罪。(關于抽象危險犯一說,可參閱張明楷教授的觀點)
(3)幾乎沒有司法機關和裁判案例再以目的犯和結果犯為基準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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