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此一天
房地產稅試點來了,注意這幾個小問題!
來源:嘉融 時間:2021-10-25 10:24:46瀏覽次數(shù):2722次
前言: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
問題一:
試點地區(qū)的房地產稅征稅對象是哪些房產?農村住宅需要征收房地產稅嗎?
答復:
房地產稅征稅對象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類房地產,不包括依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
非居住用房地產繼續(x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執(zhí)行。
問題二:
房地產稅試點具體辦法有哪個部門來制定?
答復:
國務院制定房地產稅試點具體辦法,試點地區(qū)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這次房地產稅改革試點采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授權決定決定,國務院制定房地產稅試點具體辦法(簡稱試點辦法),試點地區(qū)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簡稱試點細則)的立法模式。
問題三:
房地產稅試點期限為多久?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答復:
授權的試點期限為五年,自國務院試點辦法印發(fā)之日起算。不是自通過試點決定之日(2021年10月23日)開始。試點實施啟動時間由國務院確定。
試點過程中,國務院應當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試點情況,需要繼續(xù)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條件成熟時,及時制定法律。
問題四:
房地產稅這次試點是在全國范圍鋪開試點嗎?還是在部分地區(qū)開展?
答復:
試點肯定是在部分地區(qū)開展,試點成功后才會向全國鋪開。但是全國人大授權決定不確定具體試點地區(qū),預計試點地區(qū)和試點辦法要由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試點地區(qū)還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問題五:
上海市執(zhí)行的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文件號有嗎?
答復: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滬府發(fā)〔2011〕3號)五、適用稅率適用稅率暫定為0.6%。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由市統(tǒng)計局每年公布。
問題六:
重慶市執(zhí)行的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文件號有嗎?
答復:
《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2017年修訂)》(依據(jù)渝府令[2017]311號修訂)五、稅率??(一)獨棟商品住宅和高檔住房建筑面積交易單價在上兩年主城九區(qū)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積均價3倍以下的住房,稅率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稅率為1%;4倍(含4倍)以上的稅率為1.2%。??(二)在重慶市同時無戶籍、無企業(yè)、無工作的個人新購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稅率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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